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含管辖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管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直管市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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