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四条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六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乡镇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通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四十七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通过系统参数配置方式授权各级社保机构具体经办。
市(州)社保机构按省授权范围,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负责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档案管理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根据省授权对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情况公示等。
村协办员协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新农保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四十八条 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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