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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