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省社保机构统一制定《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的基础工作,并通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部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各类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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