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制定的新农保缴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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