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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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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新农保指定金融机构为农业银行。本规程下发前,已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应逐步统一到省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六十二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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