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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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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所有企业、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极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拔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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