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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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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所有企业、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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