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所有企业、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极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㈡ 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㈢ 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㈣ 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㈤ 擅自增加或减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