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所有企业、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项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