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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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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城乡二元经济特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城乡有别的二元体制,财政在支持职保与新农保方面存在不合理性和不平等性。此外,还存在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虽然按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可以自由转移和接续。

  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有二元性特征,财力保障水平较低,制度吸引力不强,各地区保障水平差异明显,亟待消弭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财力保障方面的缺陷。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本报告以荆门、焦作等六个城市为案例,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展、财力保障机制建设及存在的问题。

  该调研报告并提出以下建议: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不断增加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财力保障机制等。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本报告以湖北荆门、河南焦作、山东烟台、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乌海六个城市为例,对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点分析。为便于分析,本报告把六市分为三类,即:东莞市、温州市、烟台市三市属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归为第Ⅰ类;焦作市、荆门市都属于较发达的中部地区,归为第Ⅱ类;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新兴工业城市,资源丰富,属于资源富集型城市,归为第Ⅲ类。

  六城市分布于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财政收入等指标有很大差异,但也有很多共性的特点,从全国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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