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向主管机关反映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与社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可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自律机制、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或采取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约束和同业监管。
(四)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调查了解,力求准确掌握情况,并积极向主管机关提供线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专业人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可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投资运营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条件,了解本单位管理经办运用和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注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揭露和反映。
四、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扩大公众参与权。各地要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社会保险决策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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