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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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章 基金征集
第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新农保缴费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凡在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待遇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要求参保人员凭缴费补贴登记卡(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融机构在其缴费补贴登记卡上打印缴费记录和各级政府补贴金额等,作为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按年测算应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直接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经办机构月末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基金清零,全部划转至县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各乡镇社保站、村协办员要定期进行个人缴费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缴费,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新农保个人账户编码。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组成。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村集体和其他经济实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集体补助收入",各级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额记入"政府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