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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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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定待遇,由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开立新农保待遇发放账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县级经办机构在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参保缴费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开立新农保待遇发放账户,从其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生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县级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于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的次月,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拨付至相应账户。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待遇由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待遇领取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三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定期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数和资金进行测算,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用于待遇支付所需的资金按月经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县支出户,以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站应及时提请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按原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站应及时提请县级经办机构暂停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或失踪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站应及时提请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自死亡或失踪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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