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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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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新农保归档范围包括: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存储介质等。
 
  第五十四条 业务档案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等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台账和其它账表卡册。
 
  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养老金支付凭证、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等会计报表以及基金预决算等其它会计资料。
 
  文书档案应包括本单位文件,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有关部门抄送的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及其它具体承办的事务性材料。
 
  第五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规范装订、确定密级,并于次年6月底前转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宣传咨询
 
  第五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编制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流程》根据本规程制定。
 
  第六十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以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业务经办等工作,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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