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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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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应在省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条 每年年初,县级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级经办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汇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县级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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