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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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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六章 资格认证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认证工作责任制,可采用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保站协助认证,运用指纹认证、人像面部识别等多种方式对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社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试点期间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我省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结余基金省级管理。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新农保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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