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使用和管理的?
答:(1)依法属于被征地村民组的30%的土地补偿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归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用。
(2)被征地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列村级分组核算,由市保障办代管、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年结息。
(3)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本村民组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征地中有承包耕地非成员的补偿;处理历次征地中的遗留问题和征地中需要调节的费用。
(4)村民组动用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必须召开全组户长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由村填制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村民组户长会议表决表(会议纪要),经镇(园区)农经部门审核,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保障办。
31.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养老金的如何享受保障资金?
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自费参加并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可凭退休证明和申请,经市保障办批准后,将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余额全额领回。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并已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可在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同时还可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32.如何理解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年龄段比例?
答:村组在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时,确定的每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该组征地前成员中该年龄段的比例基本一致。
33.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参加征地社会保障外还可享受其它什么待遇?
答:(1)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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