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土地被征后对交地的规定有哪些?
答: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37.关于衔接对象问题?
答:本次衔接的对象仅限于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没有参照新办法(启政规[2014]1号)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这里所说的被征地农民就是按照上述期间征占地批文安置人数,经村民组确定的安置对象。如果在征地时有明确对象的,就按此对象进行衔接;如果征地时安置费平均分的,要由户长会议推荐安置对象;如果村民组人均耕地已经达到0.2亩及以下的,按文件规定虽然不需要推荐安置对象,但衔接对象必须符合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在此期间参与村民组分配二个条件。
38.衔接对象是否需要由个人提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证明?
答:不需要。为了减少被征地农民来回奔波,经与人社部门协商,衔接对象中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需要由个人提供缴费证明、退休证明,在审核时由保障办统一到人社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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