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属门诊医疗费用,不在统筹基金中支付,但在期间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的,其费用可按住院规定结算。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不能用社会保险卡支付门诊费用的,可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凭处方、病历、收据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冲卡报支。
市外转院和异地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出院后参保人凭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小结及单位证明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异地就医和门诊冲卡的医疗费报销时间。
第二一条 单位申报缴费工资的时间和办法与养老保险相同。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第十二条 参保手续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生活费期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意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实填写《清远市社会保险单位申请表》、《清远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登记表》等参保资料。
(二)办理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证。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凭有关凭证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在为其办理挪用手续当月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单位在为参保人办理调动手续时,应了解基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缴清。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在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后,单位必须在30日内凭死亡证明、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填写《职工增减申报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须继承的,继承人凭合法证明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继承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死亡参保人个人帐户余额划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
(二)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死亡参保人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三)死亡参保人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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