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特殊门诊病种的申报手续: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首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的诊断证明,再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主管院长批准加盖公章后随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特殊门诊病种统一由市社会保险部门批准,经批准后生效。特殊门诊病种原则上申报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条 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由本人就近指定1~2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参保人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1周内书面通知市社会保险部门。临时外出期间异地住院的,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各单位须将将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不按规定报送的,该单位退休参保人定居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为之一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享受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停止划入),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三)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位或自行开方取药、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接受参保人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单位如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医疗保险费、瞒报人数、少报缴费工资的,由市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主管理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参保或非经批准缓参何的,一律从实施之日起补缴。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部门要建立咨询、服务、投诉和监督制度,定期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和参保人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模范遵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和检举、揭发医疗保险中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依据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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