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成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要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近年来,本市不断研究加强对各类骗取基金行为的处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从制度上更有力的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加以规范。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广覆盖”到“全覆盖”的转变,为全体市民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本市城镇就业人口、外来从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已经全部纳入制度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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