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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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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成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要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近年来,本市不断研究加强对各类骗取基金行为的处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从制度上更有力的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加以规范。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广覆盖”到“全覆盖”的转变,为全体市民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本市城镇就业人口、外来从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已经全部纳入制度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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