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的可行性
本市在开展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断摸索,坚持实践。为了加强执法检查,2001年,成立了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作为医疗保险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为了规范工作,在实践中确立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和异常费用审核等检查形式及相应的程序,规范了执法文书。
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共查处了18000件违规案件,运作上已经比较成熟,在组织保障和工作开展方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08年,经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增加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授权医保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在这一规定基础上,根据执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形成统一且相对独立的覆盖各类医保制度的监督管理办法,是具备法律基础的,也是切实可性的。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医保监督检查的范围
根据本市医保各类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等实际情况,医保监管部门也应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加强对各类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以满足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需要。
因此,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执行和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表述方式,使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相对明确,即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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