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制度全覆盖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规定却存在立法层级过低、监管范围过窄、执法裁量不统一的问题。《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以下简称《城保办法》)仅对部分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覆盖到其他基本制度,不适应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对日益增加的新型违规行为的监管需要,更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
因此,在当今形势下,有必要出台统一的覆盖全体医保制度的监督管理办法,填补立法空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需要
自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医保监管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医保监督管理规定,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个人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001至2009年期间,医保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呈现案件类型多,涉案金额大的特点。
8年来,平均每年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追款数和对个人处理的退款数为2298.59万元。在查处的案件中,部分人员冒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高达30余万;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情节恶劣的人员最高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由于缺乏对各类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依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仍停留在以“追款”、“退款”为主的状态,缺乏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制约手段。违规行为造成了医保基金的非正常支出,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保障各类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三)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保障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执法的要求较高。除了通过政策文件明确医保支付范围以外,在执法中还需要根据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文件,以及医疗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确定是否属于骗保、违规结算行为。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造成在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度较大。通过立法,对监督检查的范围、形式、程序、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程序,更公正的做出处理决定,切实做到的依法、合理行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