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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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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列入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包括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共2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自缴费后的7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辖区内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城镇参保居民在保险期内疾病、意外事故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视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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