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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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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列入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包括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共2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自缴费后的7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共21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2008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中央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4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61元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0元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了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除外)缴费。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学生的医保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参保人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前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参保人需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事务保障所(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凭登记证按时向社会保险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

  除新生儿、新落户居民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中小学、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缴费,于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征收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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