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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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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列入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包括城镇居民中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共2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自缴费后的7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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