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按市物价局和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
5.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 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住院期间单纯性体检;
7. 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8.分解住院:即将参保人一次住院的费用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行出院结算,或对不应出院的患者劝说其出院或诱导自费住院,然后再办理入院登记;
9.弄虚作假、调换药品或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实施的检查治疗及用药与病人病情、病历记录不符;
10.收费明细项目与医嘱单、护士执行记录内容不符;
11.利用电脑系统盗用他人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12.为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
13.拒绝或阻碍参保人选择处方外配;
14.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15.其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行为。
(七)核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现涂改、伪造、冒用的,应该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社保局处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