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做好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按社保局的要求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要的病历等全部诊疗材料(参保人自付费用在内的全部收费账目明细清单),否则社保局有权拒付所涉及的医疗费用;
(九)向参保人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在医疗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就医指引标识;
(十)遵守医疗服务协议中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凡已认定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局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社保局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社保局负责全额追回:
(一) 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 采用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 在所属或者合作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并使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收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骗取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 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违规医疗、违规用药、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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