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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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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生育医疗保险费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分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关系终结]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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