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少儿医保范围]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保范围]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生育医保范围]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十四条[不得重复参保]
在市外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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