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基金存放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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