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监督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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