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住院医保缴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补充医保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医保缴费]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三条[生育医保缴费]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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