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婴幼儿、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以及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学校、托幼机构及各镇(场)、招商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的本市户籍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镇(场)、招商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本市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和在外地学校就读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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