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5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费用累计)的部分,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结付90%。
(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结付90%。
(三)重症精神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结付90%。
第十二条 参保少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以内的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结付。
(一)参保少儿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医院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8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首次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二)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参保少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结付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转外地上级医院,下同)结付55%;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参保少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结付65%;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含40000元),参保少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结付8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结付75%;
4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以内(含150000元),参保少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结付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结付85%。
(三)参保少儿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作再次住院处理。
第十三条 市社保中心为每一位参保少儿制发统一的《常熟市医疗保险证》、《常熟市医疗保险病历》《常熟市医疗保险卡》,参保少儿应持本人的“证、病历、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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