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少儿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少年儿童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补充目录,与本办法同步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少儿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参保少儿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六条 患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参保少儿,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专科药品及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本人就医凭证、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报。
第十七条 参保少儿转外、居外的医疗管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少儿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指定医院诊治的,应由本市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保中心核准备案。在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证、病历、卡”及有效收据等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报。
参保少儿异地居住或在外地读书,需在当地就医的,应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参保少儿临时外出患病,可就近医治,但应在住院一周内由本人或亲属持“证、病历、卡”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在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证、病历、卡”及有效收据等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一十九条 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保证患儿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与冒名住院等现象。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采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基金的,市社保中心一律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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