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少儿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子女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它就医自负费用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常熟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常财社[2006]143号)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2006]23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