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条 少儿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少儿医疗保险费采用按年收缴方式。每年9月至12月份为少儿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逾期未参保的,下一年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少儿,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内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少儿,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高中毕业参加高考升学的,其少儿医疗保险关系在当年度内保留, 继续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从下一个年度起医保关系自动终止。
第九条 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少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15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参保少儿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付:
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门诊医疗费用封顶线为3000元,起付标准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结付,参保少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结付4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结付35%。
第十一条 参保少儿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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