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5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医保新政有哪些调整?有哪些更加惠及民生的好消息?本报从三个关键词来为您解读。
同城同待遇
根据新的医保政策,全大市范围内职工医保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的个人承担部分等方面实行了“同城同待遇”。
1.参保范围对象统一
新政把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纳入职工医保制度应参保对象,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2.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全大市范围内的职工从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统一
参保人员看门诊的医疗费,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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