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退休后,可变更医保待遇类型
参保人员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此次政策调整,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等项目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CT扫描等项目下降到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另外,普通住院床位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5.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要转往宁波大市外就医,办理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
6.扩大历年账户支付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有结余资金的,除了可以继续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之外,还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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