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二)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
(四)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而享受的待遇将予以追回。
(五)慢性病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进行备份保存。
(六)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请于12月3日至4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表》,二次鉴定仍不符合标准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温馨提示:体检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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