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这份“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看到,五位教授提出了五点质疑:
◎质疑一:与《保险法》相抵触
五位学者提出,根据《条例》第1条之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我国《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条例》系由当时的政务院财经委发布,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冲突,当属无效之规定。
◎质疑二:有违公平原则
五位学者提出,《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2万元。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须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亦有违《保险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该2万元的保险金额标准自1992年6月施行至今已逾19年,其间旅客支付的保险费在不断上涨,保险金额却一直未变。过低的保险金额已无法为旅客提供充分风险保障,并导致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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