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五:剥夺乘客的选择权
五位学者提出,《条例》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不但违反了《保险法》等上位法律,并且混淆了铁路部门作为公共承运人对公众的责任与保险责任、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之间的界限。铁路部门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当垄断亦剥夺或限制了社会公众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领域的投保自由和选择权,阻碍了公众作为铁路客运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铁路部门作为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收取并自由处分保费的行为,既不利于其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不利于保险产品供给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也有损于中国统一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有损于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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