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三:侵犯旅客知情权
五位学者提出,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该等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质疑四:强制保险不合理
五位学者提出,依国际通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工伤责任险、环境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强调自愿投保。二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明显不同。从我国实践来看,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世纪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亦均早已因《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而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投保。故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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