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第八条 合同撤消权
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消合同的申请,请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消权时,撤消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想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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