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旅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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