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且被保人未发生身故或全残,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但若本合同已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不接受保险品种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被保险人未发生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经更改为减额付清包点,则本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的缴付期限内,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基本保额,且无须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现金价值。但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五年后的首个报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该在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公司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者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超过两年者(以较迟着为准)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