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后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五年后(以较迟者为准),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被保险人未发生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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