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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